NEWS
时间:2018-12-19 11:19:49 来源: 作者:
投诉称,2015年,他与河南“豫森城”项目签订认购协议书后,开发商迟迟未能按协议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如期交房。
今年11月,临近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房前夕,开发商却向购房者提出每平方米加收3900元装修费要求,或按当初交纳购房意向金的1.3倍金额回购。
意向认购协议书受访者提供
根据郑南的说法,该地段商品房毛坯价已上涨至1万元每平米以上,他们质疑开发商此举是“挟房加价”。
12月17日,“豫森城”项目营销负责人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加收装修费是响应政府按成品房交付的政策,所以加收3900元装修费。而对有资金困难的客户,开发商按实际已缴纳购房意向金的1.3倍金额进行回购,加付30%金额作为对退款客户的补偿。
18日下午,澎湃新闻以购房者身份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进行了咨询。该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开发企业应以土地出让合同中注明的建设要求为准,如果企业当年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注明了是按毛坯房建设,即便在2018年之后开工建设,也不必按照前述指导意见建成成品住宅。
随后,澎湃新闻向该“豫森城”项目负责人提出查看土地出让合同,对方表示查询后回复。截至发稿时,暂未获回复。
房价涨了,开发商要加收每平方米3900元装修费
12月初,河南郑州的郑南(化名)反映,2015年1月,他在“河南大京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大京江地产)开发的城改项目“豫森城”I地块,以总房价的40%支付26.3万余元购房意向金,认购了一套93.94平方米的房子。
“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的是毛坯总价款。”郑南称,当时协议价为每平方米7000元。
随后,双方在2016年3月签订了补充协议。按协议,大京江地产应于2017年年底前后2个月开始交付I地块认购房源。
但此后2年多,大京江地产先后以政策原因致土地挂牌不能进入程序、欠下土地滞纳金无法获得土地等理由多次推迟签约、交付。
据郑南提供的资料,2016年11月9日,大京江地产曾发布一则《致豫森城客户的一封信》。信中称,郑州市政府紧急叫停城改土地挂牌,导致原定于7月初挂牌的I地块迟迟不能进入程序,目前尚未获得土地相关手续。
另一则发布于2018年4月17日的《关于豫森城项目相关情况的公告》中,大京江地产则表示,I地块滞纳金正在筹措中,土地证在滞纳金缴纳后取得。
郑南称,今年11月,大京江地产向已缴纳购房意向金的购房者提出两种方案:一是对购房者按已交房款的1.3倍回购;二是针对G/I地块商品住宅整体采用成品交付,需要在协议书原毛坯总价款基础上,每平方米补交3900元装修费。
郑南称,该地段商品房毛坯价已上涨至1万元每平米以上。购房者认为开发商此举是变相加价。
开发商称涉事项目属新开工项目,按新政策要装修
17日晚,“豫森城”项目营销负责人向澎湃新闻称,该项目涉及需补交装修费的大约有1800多户。
而补交装修费所依据的是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于2017年8月3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成品住宅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指出,2018年1月1日起,河南全省所有巿、县新开工建设商品住宅,全部要按照成品住宅设计建设(不含4层以下住宅及单套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住宅)。
前述负责人称,I地块虽已封顶,但至今未获得施工许可证,所以算2018年以后新的开工项目,适用指导意见要求,所以收取装修费是响应上级要求。而G地块部分是在指导意见下发之前开工建设,收取装修费是公司发展战略决定,没有硬性规定。
“我们因为没有施工许可证,也的确被罚过。”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还表示,因为该项目是“高品质高标准”,所以成品房装修标准定为3900元每平方米。考虑到有些人不接受成品房交付,部分当初为了投资或是存在资金困难的情况,对于申请退款的购房者,可按实际已缴纳意向金数额的1.3倍进行回购,加付30%作为对退款的补偿。
对于购房者质疑其是因房价上涨“挟房要价”,该负责人称,不存在这样的说法,只是按政策规定收取装修费。
郑南等购房者则认为,此方案是针对2018年新开工项目的要求,他们已和开发商在2014年至2015年间签订了认购协议,对他们不适用。
河南住建厅:以土地出让合同中注明的建设要求为准
12月18日下午,澎湃新闻以购房者名义咨询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该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开发企业应以土地出让合同中注明的建设要求为准,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注明了是按成品住宅或者毛坯房建设,就应该遵照。之前取得的土地性质是什么,就要按那个来建设。
“比如取得了一块土地,土地出让合同注明是建设毛坯房,当时没开工;到2018年就必须建成品住宅?这就教条主义了。”该工作人员介绍。
随后,澎湃新闻向“豫森城”相关负责人提出查看土地出让合同,对方表示查询后回复。截至发稿时,暂未获对方回复。
著名公益维权律师、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乘希指出,开发商延迟交房已严重违约,本应当依法赔偿购房者损失,现在却要求加收装修费,既没有法律依据,又违反协议约定。
长期关注房产领域案件的律师徐斌认为,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认购书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正式的商品房购房合同。
徐斌建议,购房者可通过建立业主维权组织,起诉确认认购书是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赔偿房价上涨的损失。